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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下午,江苏省大苏社区治理创新研究院院长曹军华、南京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王兴宏、常州大学瞿秋白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兼社会工作系副主任钱志远一行,莅临公司总部,就“阳光信托”物业服务模式的运营实践展开专题调研。公司总经理曾翔玉热情接待并全程参与座谈交流。
近年来,“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逐渐成为行业探索的焦点。座谈会上,各方围绕行业对信托制合法性的争议、其与酬金制的关系、市场前景及推广难点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针对业内某媒体提出的“信托制并非独立制度,缺乏法理依据”这一观点,曾翔玉总经理首先回应:“包干制与酬金制虽未纳入《物业管理条例》,但在2003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明确,业主与物业企业可通过包干制、酬金制‘等’形式约定服务费。这里的‘等’字,为其他合法收费形式预留了空间。任何模式都无法彻底解决行业现存问题,行业协会更应鼓励多元试点,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活力。”
在探讨信托制与酬金制的差异时,曾总结合深圳调研经历分析:“深圳推行的共有资金管理模式下的酬金制,以规范运作、强化业主权益保障为显著特点,其严格的监管机制、透明的资金使用流程,以及公共收益统一纳入共有资金管理的做法,让不少小区物业费收缴率稳定在92%以上。不过,这种模式对业委会的专业能力、责任心与公信力要求极高,需要成员投入充足时间精力,熟悉财务规范与法律法规。”
她认为,相较于酬金制,信托制的核心差异在于:业主大会将共有资金的收管权委托给物业企业,使业委会从“参与者”转变为“监督者”。物业企业受托管理小区共有基金,用于物业服务及业主共同事务,通过完成约定服务目标赚取固定酬金。“这种模式与酬金制并非对立,而是互补——前者强调业委会自治能力,后者侧重对物业企业在开放式预算内的充分授权,两者共同指向业主期待的资金阳光化、透明化,殊途同归。”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信托制不仅契合《民法典》精神,更能最大化实现小区共同体利益,是当前物业管理困境下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
作为区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单位,公司自2023年底主动推动“自我革新”,积极拥抱“阳光信托”模式。截至目前,已有8个涵盖旧改老小区、次新小区、“三供一业”小区及安置小区的项目成功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钱志远主任曾于去年7月带队调研公司的信托制探索。时隔一年,曾总感慨:“如今思路更清晰,实践更成熟,前行的步伐也更坚定。每一次挑战都是成长的磨砺,每一点进步都印证了‘阳光信托’在激活小区活力上的可行性,更承载着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此次调研既是行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深度交融,更为企业向社会学专家学习搭建了桥梁,助力“阳光信托”模式在探索中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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